OECD防止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將進入2.0階段,OECD的雙支柱包括全球利潤分配稅制(又稱支柱一)及全球最低稅負制(又稱支柱二),將造成國際租稅制度顛覆性的重大變化。本學會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舉辦「BEPS 2.0兩大支柱進度更新以及臺港反避稅方案影響及因應」研討會,邀請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資誠及PwC Hong Kong、PwC Singapore的稅務專家進行專題分享,並邀請與會專家針對臺資企業應有的因應之道提出專業的見解及建議,說明當地政策方向及臺資企業因應策略。
OECD的兩大支柱旨在改革國際租稅規則,並確保跨國企業無論在哪裡經營,都應繳納公平份額的稅負。BEPS 2.0之下的支柱一主要針對合併營收達200億歐元(約合新臺幣6,500億元)的超大型跨國集團(包含數位經濟企業),支柱二適用對象則是營收達7.5億歐元(約合新臺幣240億元)的大型跨國企業。兩項支柱看似不同但其實互有關聯,支柱一目標將確保國家之間更公平地分配超大型跨國企業的利潤和課稅權,會透過課稅權的重新分配而將部份利潤分配至市場國課稅。支柱二則針對規模較大的跨國企業希望降低各國政府訂定低稅或免稅稅制的動機,以及防止國際間進行減稅競賽及實行單方面有害稅收公平的措施,以確保集團內成員都最少要被課徵15%的最低稅負。
在美國及歐洲主要工業國家的支持態度下,原本可望在2023年後兩大支柱開始實施。但由於有歐盟國家採取保留立場,在部分國家疑慮待解決的情況下,可能演變成在2024年後才有機會上路,或者由幾個歐洲國家內部法規先行調整提早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慈美表示,在全球租稅改革的反避稅潮流下,臺灣必然需要跟上國際間的腳步。除了預計於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的受控外國企業(CFC)以外,財政部內相關部門也正積極了解相關制度可能對臺商跨國集團產生的稅負影響,並針對國內稅收制度可能需要的調整進行研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