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台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臺灣稅法學會共同主辦,東吳大學法學院、會計研究月刊協辦,「2020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於2020年7月2日公布,今年由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臺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擔任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會召集人,召集國內知名稅法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遴選出本年度最佳稅法判決。
13位委員透過意見交流,並經過審慎與充分討論後,評選出對於納稅人權利、稅務行政救濟程序等具有開創性意義及影響力之六則2020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摘要各判決內容如下: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0號判決】
我國國民於境外利用通訊器材向我國市場銷售勞務,應否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徵營業稅:
對於法條文字與消費稅稅制設計之間差距,採取以法條文字為主之見解,判決認為在未修法以前,執法者面對實證法規定尚無法趕上時代之需,雖可藉由對實證法之擴張解釋以為因應,但仍不得超越實證法具體規定之文義範圍。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82號判決】
逃漏稅之事實,不得以推計方式認定:
自租稅裁罰與刑事罰性質類似之角度切入,推導出納稅義務人無協力義務,稽徵機關對於處罰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且有關租稅裁罰事實之認定,應由稽徵機關依職權調查,不得以推計方式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
模特兒僱傭關係與委任關係之爭:
認為提供如符合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之專業性勞務,屬執行業務所得。本判決之作成符合釋字第745號解釋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之意旨。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62號判決】
盈虧互抵為量能原則之表現:
重申虧損扣除為量能課稅原則之展現,並非租稅優惠。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在98年即已修正公司得申報扣除先前年度營業虧損數額之年限,由5年延長為10年,然企業併購法遲至104年始修正公布第43條第1項將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扣除適用年限由5年延長為10年,二者立法時間落差所導致之形式上差異,實屬立法之疏漏,並非立法者有意針對公司合併之情形為不同之規範,判決中以「合目的性解釋」限縮修正前企業併購法第38條第1項之適用,貫徹量能課稅原則的落實。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57號判決】
稅捐規避與分產之課稅判斷:
涉及事由乃納稅義務人於核課及行政救濟程序中,因帳證不實而遭稽徵機關推計課稅。本判決提出兩個稅法救濟程序中的重要議題,其一為「事後發現的帳證」能否作為總額主義的事由?其二在於此類嗣後發現或提出的證據資料有無禁反言原則的適用?提出問題給予吾人就訴訟程序的各種基本問題有深入討論的機會,甚有價值。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02號判決】
租稅規避「隱匿」重要事實的判準:
說明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避稅行為的免罰但書「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具體上究應如何認定,認為無線索供稽徵機關調查,始構成隱匿重要課稅事實,消極未申報所規避之稅負不等於「隱匿」重要課稅事實,對於避稅行為的法律適用具有相當重要的價值。
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臺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強調:「我們希望透過這個活動,傳達一個很重要的訊息,就是讓這些法官的用心,在臺灣社會產生潛移默化的效果,有人能予以理解,並給予肯定;我們深信,他們的努力會一代影響一代,我們的學生透過這些優良判決的思維與態度,能陶冶出更完整的人格,做一個有倫理觀、有正義感的法律專業人才,我們的法治社會才能持續往更好的方向推動。」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臺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柯格鐘教授表示:「法官不能拒絕分案同時也不能拒絕審判的請求,在每段時間都是充斥著許多個案中,亟待需要釐清與評價的事實及法律問題,要能時時刻刻保持一個專業敬業的水準,這是多麼不容易的事情。我們舉辦這個活動,希望給與他們一些鼓勵支持,你們的努力我們有看見,謝謝你們。」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暨稅務服務營運長許祺昌指出,「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的舉辦,對於思路清晰、見解卓越、認真負責的法官而言,應該是一個肯定與鼓勵。但是,這個肯定與鼓勵其實只是臺灣稅法法治進步的第一步,我們希望透過這個活動,讓更多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有機會認識到這些優秀的稅法判決,而當大家就判決不斷研究討論,進而激盪出更多的火花時,這些討論與想法,或許也可以作為未來法官判案時的養分,促成一個良性的循環。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觀察,近幾年在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的評選過程中,發現行政法院越來越能持平地審視納稅人與稽徵機關雙方的主張,甚至在判決中越來越頻繁地適用有助保障納稅人權益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且依職權調查證據、善盡說理之義務。隨著時間的累積,有越來越多的優秀稅法判決被作成,如果這種判決能廣泛地讓人民看見,相信一定能累積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本年度除前述最佳稅法判決外,另將其餘七則入選判決列為「2020臺灣年度優良稅法判決」,以避免遺珠之憾。分別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50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1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25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21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9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11號判決。